干眼症症状主日四十:十誡6不可殺人(問105107) 【陳達】海德堡教理問答釋義-活祭壹贰壹

    主日四十:十誡6不可殺人(問105107) 【陳達】海德堡教理問答釋義-活祭壹贰壹
    主日四十:十誡6不可殺人(問105-107)
    不可殺人。(出二十13)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約壹三15)
    主耶穌基督裡所愛的眾弟兄姐妹!第六條誡命是關於人類生命的,生命是人類所擁有的最寶貴的東西。神創造人,並賦予人生命,但因為罪,死亡進入這個世界。然而,神自己要做這個判決的執行者,所以禁止任何人這樣行,祂吩咐說:“不可殺人”(出二十13)。
    謀殺是指惡意的使靈魂不能再繼續存留於體內,從而奪去人的生命。這條誡命不適用於花草樹木等植物的生命,也不適用於動物的生命,因為神已經把這兩者都交付在人的手中。(當然,殺死動物也不能是出於殘忍的動機。)相反,此處所禁止殺害的是人類的生命。
    第六條誡命的意思《海德堡教理問答》解釋的非常清楚。在這條誡命中,神保護我們鄰舍的生命。因為人是按神的形像造的。
    有一個律法師起來試探耶穌,說:“夫子!我該做甚麼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對他說:“律法上寫的是甚麼?你念的是怎樣呢?”他回答說:“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耶穌說:“你回答的是;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那人要顯明自己有理,就對耶穌說:“誰是我的鄰舍呢?”耶穌回答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惟有一個撒馬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裡,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裡去照應他。第二天拿出二錢銀子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外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你想,這三個人哪一個是落在強盜手中的鄰舍呢?”他說:“是憐憫他的。”耶穌說:“你去照樣行吧。”(好撒瑪利亞人,路十25-37)
    進一步來說,我們不但不可以殺害我們的鄰舍,而且還要保護我們鄰舍的生命。不僅我們不可殺害鄰舍,甚至那些惡毒的心思,語言和舉止也要被定罪。這條誡命更要求我們愛鄰舍。詩人的話在此正合適:“惟有你的命令極其寬廣”(詩一一九96)。難道我們生活中一刻也不曾違反這條誡命嗎?當我們心裡咒詛我們的鄰舍早死時,我們在神的眼裡是犯了謀殺的罪呢!神的律法第六條誡命說:
    十誡6不可殺人
    問105:在第六條誡命裡,神吩咐甚麼?
    答:我不可在心思、言語或外表上,更不可在行為上,由自己或假手於人誹謗、仇恨、損傷或殺害我的鄰舍(創九6;利十九17-18;太五21-22;太二十六52);倒要放棄一切報仇之心(箴二十五21-22;太十八35;羅十二19;弗四26);再者,我也不可傷害自己(太四7;太二十六52;羅十三11-14),也不可故意自陷於任何危險之中。故此,為求禁遏謀殺之事,神賦予掌權者佩帶刀劍的權柄(創九6;出二十一24;羅十三4)。
    一、我不可在心思、言語或外表上,更不可在行為上,由自己或假手於人誹謗、仇恨、損傷或殺害我的鄰舍;倒要放棄一切報仇之心。
    這誡命此處所禁止的罪,是禁止殺人的行為,既可認為指的是目標可以自己,也可以是他的鄰舍;指外部行為,也可以認為指的是內心的傾向。
    1、直接殺人,殺害他人(謀殺)或幫兇。
    首先,殺人這指的是行為上的犯罪,包括使用利器、淹死、扼殺、投毒等等。
    該隱與他兄弟亞伯說話,二人正在田間;該隱起來打他兄弟亞伯,把他殺了。(創四8)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熊猫京京。(民三十五16-21)
    打人以至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2-14)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三十五30-31)
    耶穌對他說:“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太二十六52)
    行為上的犯罪也指不提供食物和住處,苦待窮人,以致他人活在死亡的邊緣的。還有看見別人在水裡或遭遇其他危險時,我們本應該自己搭救或請別人來幫助,卻見死不救。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出二十二22-27)
    不可咒駡聾子,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鄰舍為敵,置之於死(原文作“流他的血”)。我是耶和華。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利十九14-18)
    人的表情手勢也可以犯罪,比如用陰沉、殘忍、憤怒的表情看著某個人——嘲笑他,向他搖頭,用拳頭威脅他,或者使用其他惡意的挑釁性的手勢。通過這些,殺人的心就暴露無遺,也激起別人的怒氣和殺機。這可見於拉班,還有那些喊著釘他十字架的那些猶太人,他們是在殺人。
    2、墮胎是殺人,殺了腹中的孩子。
    殺人也包括墮胎。神給了我們每一個人生命的氣息。祂是“萬人之靈的神”(民十六22)。只有祂才有權拿走這氣息。
    人從受孕的那一剎那開始,胎兒已是一個誕生而正在成形的人(已經決定是男是女,單眼皮還是雙眼皮等,都已定型了)。墮胎是神所禁止的謀殺。
    在以利沙伯懷著施洗約翰的時候,以利沙伯對馬利亞說:“你問安的聲音一入我耳,我腹裡的胎就歡喜跳動。”(路一44)。
    而且施洗約翰還在母腹中就被聖靈充滿(聖靈當然是充滿有靈魂的生命)。
    在母腹中的胎兒雖然還沒出生,卻是有生命的,神把靈魂賜給了他。現代流行的胎教也證明孩子在母胎中有靈魂的思想。聖經說我們是在罪中成孕的,也說明懷孕的那刻有生命了,並且是有罪的生命。所以基督就在聖靈感孕的那刻也開始做我們的中保。(參“主日三”:罪中成孕,詩五十一5,“主日六”:問18,“主日十四”)
    惟有當胎兒在無可避免的過失下而危害到母親生命時,才可以接納墮落的手術,然而,這種情形在今天已屬罕見。
    3、安樂死。
    殺人罪也包括安樂死,自然,我們可以也應當用藥物治療來減輕或除去病人的痛苦。但是,用安樂死來解脫痛苦卻絕不是慈善的行為。有人認為可以“合法地使人脫離痛苦”,如射殺受傷的馬一樣。其實,人不能與畜牲相提並論逍遥岛主,就算人在痛不欲生的情況下,要求我們殺死他,我們都不能聽從。神的兒女願意忍受痛苦,因為任何痛苦都決不超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受的苦難。神也能以祂的恩典,讓我們預先品嘗那等待我們的救恩滋味,來奇蹟般地解脫我們的痛苦。對於那些不是神的兒女的人,安樂死絕不是脫離苦海的途徑。恰恰相反,在地獄裡有更大的苦難在等待著他們!
    如果那人已再沒有復甦的希望,就任由他死去的話,則不算為人道毀滅,在這種情況下,那人其實已經被當作死去了,但如何判斷真是一個難題。
    4、殺害鄰舍行為還包括言語文字上的犯罪。
    (1)藉著使用諷刺和尖刻的語言,發洩自己的憤怒並煽動別人的怒氣,以至於他們要殺人。這幾乎要了拿八和他僕人的性命(撒上二十五10)。藉著爭論,挑動雙方的怒氣。爭論經常會導致打架,打架最終會導致殺人。
    喜愛爭競的,是喜愛過犯。(箴十七19)
    (2)藉著錯誤地控告別人,因此導致了被控告者的死亡常州博爱医院。多益因著他的控告而殺死了八十五位祭司。
    那時以東人多益站在掃羅的臣僕中,對他說:“我曾看見耶西的兒子到了挪伯亞希突的兒子亞希米勒那裡。亞希米勒為他求問耶和華,又給他食物,並給他殺非利士人歌利亞的刀。”(撒上二十二9-10、詩五十二、撒上二十二18-19)
    惡人的言論,是埋伏流人的血;正直人的口,必拯救人。(箴十二6)
    用言語或書信出賣他人。虔誠的烏利亞就是這樣被害死的。
    次日早晨,大衛寫信與約押,交烏利亞隨手帶去。信內寫著說:“要派烏利亞前進,到陣勢極險之處,你們便退後,使他被殺。”(撒下十一14-15)
    耶洗別借刀殺人(亞哈與拿伯的葡萄園)。
    於是托亞哈的名寫信,用王的印印上,送給那些與拿伯同城居住的長老貴胄……得了耶洗別的信,就照信而行,宣告禁食,叫拿伯坐在民間的高位上。有兩個匪徒來,坐在拿伯的對面临城岐山湖,當著眾民作見證告他說:“拿伯謗瀆神和王了!”眾人就把他拉到城外,用石頭打死。(王上二十一8-13)
    (3)挑動別人來反對某人;人們就是受了別人的挑唆,才要求處死主耶穌(太二十七)。在因真信仰的緣故受到逼迫時,出賣別人,他們(被出賣的人)可能會因真信仰而被處死,或當被處死。“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約壹三16)。
    5、對公共安全不負責任的(知道危險不給警告的、處理的),這也是對生命的藐視。
    開車不系安全帶,有傳染病不隔離的。工地上無警告牌的……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至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出二十一28-29)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申二十二8)
    身上有長大痲瘋災病的,他的衣服要撕裂,也要蓬頭散髮,蒙著上唇,喊叫說:“不潔淨了!不潔淨了!”(利十三45)
    6、牧師不警戒人,傳異教、異端的;信徒不傳福音的更是殺人。
    除此之外,還可以加上對他人靈命的殺害,比如enkei,當牧師不警告不敬虔的人時(結十三18,22)。
    人子啊!我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所以你要聽我口中的話,替我警戒他們。我何時指著惡人說:他必要死,你若不警戒他,也不勸戒他,使他離開惡行,拯救他的性命,這惡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原文作“血”)。倘若你警戒惡人,他仍不轉離罪惡,也不離開惡行,他必死在罪孽之中,你卻救自己脫離了罪。再者,義人何時離義而犯罪,我將絆腳石放在他面前,他就必死;因你沒有警戒他,他必死在罪中,他素來所行的義不被紀念,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原文作“血”)。倘若你警戒義人,使他不犯罪,他就不犯罪;他因受警戒就必存活,你也救自己脫離了罪。(結三17-21)
    這包括導致能使靈魂毀滅的錯誤或異端盛行,或者推動這些錯誤和異端;做出邪惡的榜樣,因此導致別人被誘惑、欺騙或冒犯;使別人遠離神的道和敬虔的操練;因別人敬虔而逼迫或抵擋他們。
    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张伊明,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七21-23)
    從前在百姓中有假先知起來,將來在你們中間也必有假師傅,私自引進陷害人的異端,連買他們的主他們也不承認,自取速速的滅亡。將有許多人隨從他們邪淫的行為,便叫真道因他們的緣故被譭謗。他們因有貪心,要用捏造的言語在你們身上取利。他們的刑罰,自古以來並不遲延;他們的滅亡也必速速來到(原文作“也不打盹”)。(彼後二1-3)
    若有人傳異教,不服從我們主耶穌基督純正的話與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無所知,專好問難,爭辨言詞,從此就生出嫉妒、分爭、譭謗、妄疑,並那壞了心術,失喪真理之人的爭競。他們以敬虔為得利的門路。(提前六3-5)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走遍洋海陸地,勾引一個人入教;既入了教,卻使他作地獄之子,比你們還加倍。(太二十三15)
    二、再者,我也不可傷害自己(自殺),也不可故意自陷於任何危險之中。
    “自殺”是人在失去理智的平衡之下而做出的行為,雖然有人認為自殺的行為並不導致人失掉神的恩典,那是錯的。因為這直接抵觸神的誡命,這人是謀殺了自己,他犯了殺人罪。
    1、若是一個人確實並且故意剝奪自己的生命就是自殺。
    無論是上吊、溺水、使用利器、毒藥,或者用其他任何方式,他就犯了自殺之罪。這樣的人有邪惡傾向,焦躁易怒,既不能也不願意忍受困苦。他們否認神、天堂和地獄,幻想他們一死就可以結束目前的痛苦狀況。這是不敬虔之人的行為,相當於活著自己跳進地獄和永罰。
    勢派甚大,掃羅被弓箭手追上,射傷甚重,就吩咐拿他兵器的人說:“你拔出刀來,將我刺死,免得那些末受割禮的人來淩辱我。”但拿兵器的人甚懼怕,不肯剌他。掃羅就自己伏在刀上死了。拿兵器的人見掃羅已死,也伏在刀上死了。(代上十3-5)
    這樣,掃羅死了,因為他干犯耶和華,沒有遵守耶和華的命。又因他求問交鬼的婦人,沒有求問耶和華,所以耶和華使他被殺,把國歸於耶西的兒子大衛。(代上十13-14)
    猶大就把那銀錢丟在殿裡奥修教,出去吊死了。(太二十七5)
    亞希多弗見不依從他的計謀,就備上驢,歸回本城。到了家,留下遺言,便吊死了,葬在他父親的墳墓裡。(撒下十七23)
    保羅也是禁止人自殺的。
    禁卒一醒,看見監門全開,以為囚犯已經逃走,就拔刀要自殺。保羅大聲呼叫說:“不要傷害自己!我們都在這裡。”(徒十六27-28)
    2、一些行為被稱為慢性的自殺。
    自殺之罪還包括藉著放縱自己的情慾來浪費精力,毀壞健康。這樣做會給自己帶來疾病危情烈爱,而這些疾病則是神對這種罪的懲罰。還包括吸毒、抽煙、暴飲,暴食,酗酒,貪睡,因自己懶惰而失去所必需的食物和住處。我們不能用不健康的,可能縮短壽命的生活方式來損壞自己的身體,我們也可能用在工作中或交通中魯莽大意,或故意弄傷自己,或自殺來傷害自己,那樣我們也是在損傷神的形像。
    3、無謂的冒險盛静生。
    在市區或校園飆車,醉酒駕車,開快車,闖紅燈,不講公共衛生,爬山崖、跳蹦極,出於好奇而過分接近敵人等,這些脫離常規,無謂的冒險之舉也屬於自殺之罪。
    魔鬼就帶祂進了聖城,叫祂站在殿頂上(“頂”原文作“翅”),對祂說:“你若是神的兒子,可以跳下去,因為經上記著說:‘主要為你吩咐祂的使者,用手托著你,免得你的腳碰在石頭上。’”耶穌對牠說:“經上又記著說:‘不可試探主你的神。’”(太四5-7)
    4、自殺之罪包括接受別人故意的挑戰而參與決鬥。
    聖經中就有人故意的挑戰而參與決鬥。
    尼珥的兒子押尼珥,和掃羅的兒子伊施波設的僕人,從瑪哈念出來,往基遍去。洗魯雅的兒子約押和大衛的僕人也出來,在基遍池旁與他們相遇;一班坐在池這邊,一班坐在池那邊。押尼珥對約押說:“讓少年人起來,在我們面前戲耍吧!”約押說:“可以。”就按著定數起來:屬掃羅兒子伊施波設的便雅憫人過去十二名;大衛的僕人也過去十二名。彼此揪頭,用刀刺肋,一同僕倒;所以那地叫作希利甲哈素林,就在基遍。(撒下二12-16)
    5、自殺之罪還包括因著反對、不順服蒙恩之道,甘願沉浸在罪裡,不計後果。從而殺害了自己的靈魂——因為罪的工價就是死。
    犯罪的,他必死亡。(結十八4)
    所有的這些都屬於自殺之罪,必須小心避免這些罪。
    三、哪些殺人不是犯誡命。為求禁遏謀殺之事,神賦予掌權者佩帶刀劍的權柄。
    這條誡命並非禁止所有殺人行為。本誡命“不可殺人”或可作“謀殺”,它的意思是指“惡意和非法的殺人”。合法的執行死刑(例如處決謀殺犯)和戰爭中的殺人是不在此列的。事實上,記載此十誡的兩卷書出埃及記和申命記中,神還同時吩咐百姓去執行該兩項殺人的命令(出二十一12-17,申二十10-18)。目前世上有一些人反對和厭惡死刑,但也不能引用這一條誡命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根據本誡命聖經的上下文,這誡命與死刑或戰爭中的殺人並無關聯,它乃是論到個人的道德問題。
    下面四種情況不包括在神禁止的殺人行為之列。
    1、國家決定對一個殺人犯施以死刑。
    因為神命令這樣做: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創九6)
    因為他(被賦予了權柄的國家)是神的用人,尹惠熙是與你們有益的。你們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十三4)
    饒恕殺人犯的人違背神的誡命,是謀殺的幫兇。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民三十五31-33)
    是的,殺人犯即使逃到聖殿的祭壇那裡,也一定要把他從那裡帶出來治死。“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4)。反對國家執行死刑的作法,是直接違背神的誡命。
    2、在合法的戰爭中殺死敵人。
    若是敵人聯合起來,攻擊一個並沒有冒犯他們,而是和平地生活在自己本土的國家。這些敵人搶奪他們的財物,使國民淪為他們的奴隸,此時奮起抗戰是合法的。如果被侵略的國家武裝起來,抵擋敵人,用暴力對抗暴力,懲罰來犯的仇敵,使他們有來無回,這是公義的行動,藉著這個行動,惡人受到懲罰超极品流氓,善人得到保護,他們的人身安全、信仰和財產都得到保護。此類戰爭的合法性證據充分,不僅表現在舊約中,也表現在新約中。在舊約中,神命令並指示以色列人發動攻擊的時間和方式,並應許要把敵人交在他們手裡(如大衛殺歌利亞)。
    禁止刀劍不經血的,必受咒詛。(耶四十八10)
    摩西對約書亞說:“你為我們選出人來,出去和亞瑪力人爭戰。明天我手裡要拿著神的杖,站在山頂上。”(出十七9)
    你們起來前往,過亞嫩谷,我已將亞摩利人希實本王西宏和他的地,交在你手中,你要與他爭戰,得他的地為業。(申二24)
    婦人就憑她的智慧去勸眾人,他們便割下比基利的兒子示巴的首級,丟給約押。約押吹角,眾人就離(亞比拉)城而散,各歸各家去了。約押回耶路撒冷到王那裡。(撒下二十22)
    在新約中,施洗約翰為兵丁施洗,並沒有命令他們放棄戰爭,而是勸告他們要為自己的錢糧感到滿足,不要成為任何人的負擔(路三14)。百夫長因他的信心而得到稱讚,主耶穌並沒有叫他不要再當百夫長(太八10,13)。百夫長哥尼流是個虔誠人,彼得曾經去過他家裡,當彼得講道時,他領受了聖靈的恩賜。然而,聖經中隻字未提責備他當百夫長的話,也沒有說讓他不要再當百夫長了(徒十2,33-34)。保羅宣告說,國家的權柄出於神,執政官的佩劍是用來懲惡揚善的(羅十三1-3)。
    重洗派不贊成戰爭,主張參與戰爭不合法。為了支援這個觀點,他們提出馬太福音證據。
    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五39-44)
    然而這幾節經文所指的並不是國家執政者按其權柄當行的事,因為神已經命令他們這樣做。相反,基督命令私人之間不要彼此報復,而要互相容忍,彼此體諒。是的,他們的心必須傾向於為仇敵行善事,為仇敵禱告。耶穌對於彼得拔刀的責備也具有同樣的性質,祂說“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太二十六52)。此處主耶穌談及的是私人之間——而不是國家執政官。
    3、過失殺人。
    事實的確如此,比如,一個人從房上摔下來,死了;或者使用斧子時,斧頭脫了把,殺死旁邊站著的人或路過的人,而使用斧子的人並沒有想到會這樣。這可以從下列經文中得到證明: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出二十一13)
    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至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申十九4-5)
    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人也會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有了罪,但不是謀殺罪。
    4、自衛殺人。
    這指的是,當一個人遭受狂怒的殺人者,或一個瘋狂的人攻擊他,想要殺死他時,受到攻擊的人竭盡全力地逃跑,最後無路可逃。他呼救,警告攻擊者,但毫無作用。他或者是消極的任憑自己被殺,或者積極的出於自衛必須殺死攻擊者。如果他殺死攻擊者,就沒有流人血的罪;也就是說,這指的是正當防衛。
    人有義務保守自己的生命,正當防衛的唯一目的就在於此。如果最終導致別人的死亡,那麼有罪的當是攻擊者,而不是被攻擊者。必要時採用武器來保護自己抵抗那些謀害我們的強盜和兇手。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出二十二2)
    在古時的晚上,遇見賊挖窟窿進房子了,主人由於不能判斷危險的大小,他要以最大的努力保護自己和家人。
    問106:這誡命僅僅是講不可殺人嗎?
    答:神禁止殺人時,也教訓我們,祂憎惡那殺人的根源,如嫉妒、恨惡、惱怒、報復之心(箴十四30;羅一29;加五19-21;雅一20;約壹二9-11);這一切在祂眼中也算為殺人罪(約壹三15)。
    難道這條誡命說的單是謀殺嗎?答案是簡單明瞭的:這些舉止,言語和心思源於嫉妒、恨惡、惱怒和報復的心,這些都是謀殺的根源。謀殺是從這些惡念和心思中開始的。因此,它們與實際的謀殺並無二致,是一樣的邪惡。儘管這個殺人的傾向因為理性、懼怕刑罰、神抑制的力量或抑制性的恩典,而沒有變成現實。只是謀殺走得更遠。
    一、這條誡命所禁止的罪還包括心中有殺人的傾向。
    1、殺人的傾向包括強烈的扭曲的嫉妒。
    恨神所恨的,忌邪是好的。
    不可敬拜別神,因為耶和華是忌邪的神,名為忌邪者。(出三十四14)
    祭司亞倫的孫子、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使我向以色列人所發的怒消了;因他在他們中間,以我的忌邪為心,使我不在忌邪中把他們除滅。(民二十五11)
    然而嫉妒是一種可憎的罪,完全違背仁慈。所以,人們為此感到羞愧,儘量隱藏它。這表現為內心的苦惱,如果別人一切順利,甚至比我們還好;如果別人比我們得到更多的尊榮或愛戴,我們就很痛苦,這就是嫉妒的表現。這會使我們對那些做得好的人產生不友善的情緒。這種嫉妒屬於殺人,也能導致殺人。這樣的例子可見於該隱(創四),嫉妒約瑟的先祖(徒七9),嫉妒基督的祭司們(太二十七18)。
    惟有嫉妒,誰能敵得住呢?(箴二十七4)
    2、殺人的傾向包括憎恨和憤怒。
    但是,這並不包括基督徒對罪惡和罪人的恨惡。大衛以這樣的方式憎恨心懷二意的人,憎惡背離耶和華的人(詩一一九113,118)。以弗所的會眾受到稱讚,因為他們恨惡尼哥拉一党的人(啟二6)。(恨神所恨的,是好的。)如果憤怒是以合宜的方式針對罪惡和罪人,這是好的。聖經中這樣說到主耶穌:“耶穌怒目周圍看他們……”(可三5)。
    殺人傾向的憤怒這是一種根深蒂固的。有時憤怒不能發洩出來,就被壓抑下去,不能洩憤。人會隱藏這種怒氣,直到有合適的時間和機會。押沙龍在向暗嫩報仇雪恨之前,忍耐等候了兩年。押沙龍一心希望暗嫩死去。如果他能夠或者敢於加速那個人的死亡,他會去做的。
    仔細聽一聽關於憎恨,神是怎麼說的。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三15)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總要指摘你的鄰舍,免得因他擔罪。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利十九17-18)
    以掃因他父親給雅各祝的福,就怨恨雅各,心裡說:“為我父親居喪的日子近了,到那時候,我要殺我的兄弟雅各。”(創二十七41)
    人若說自己在光明中,卻恨他的弟兄,他到如今還是在黑暗裡。愛弟兄的,就是住在光明中,在他並沒有絆跌的緣由。惟獨恨弟兄的,是在黑暗裡,且在黑暗裡行,也不知道往哪裡去,因為黑暗叫他眼睛瞎了。(約壹二9-11)
    人發憤怒的時候往往會殺人。在神看來,憤怒就是殺人,實際上,憤怒的最終結果常常就是殺人。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有古卷在“凡”字下添“無緣無故的”五字);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五21-22)
    憤怒是一種被咒詛的罪。
    西緬和利未是弟兄,他們的刀劍是殘忍的器具。我的靈啊干眼症症状!不要與他們同謀;我的心哪!不要與他們聯絡;因為他們趁怒殺害人命,任意砍斷牛腿大筋。他們的怒氣暴烈可咒;他們的忿恨殘忍可詛。我要使他們分居在雅各家裡,散住在以色列地中。(創四十九5-7)
    3、殺人的傾向還包括復仇心。
    這是一種內心的傾向,想要為一件實際發生的錯事或想像中的錯事而報復某人——是的,他們不滿足於同樣程度的懲罰,在他們眼裡,別人向他們做下的最微小的錯事也當受到死亡的懲罰。我們從拉麥身上可以看到這一點,這是一種可怕的罪。他說:
    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創四23-24)
    這種人想要看到自己的手和能力在其中起作用;他一定要親自施行懲罰仇人。神卻說:
    伸冤報應在我。(申三十二35)
    復仇心使魔鬼有機可乘,引誘人的心按照魔鬼的意願行各樣惡事。
    不可含怒到日落;也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弗四26-27)
    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或作“你要切切保守你心”),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二、為甚麼聖經這樣嚴厲的禁止殺人。
    若人的生命是神個別獨特的創造,那生命就是世界上不能重複獲得而且是最寶貴和神聖的賞賜,因此結束生命或導致生命結束是唯獨神才可以擁有的一個特權。
    1、神是一切生命的創造者。
    神為此提出以下的理由:“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儘管人類已經喪失了神的形像,但在起初神卻是按照自己的形像造人,人仍舊保留了曾經容納神傑作的畫框:靈魂的靈性、不可見性和不朽性。人的靈魂仍被賦予理性和意志這些官能。所以,人不能殺害另一個人,這是神的旨意。
    你們當曉得耶和華是神;我們是祂造的,也是屬祂的;我們是祂的民,也是祂草場的羊。(詩一零零3)
    2、殺人是挑戰神的權威,以及侮辱神的罪。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单麒汶青?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林前六19)
    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三17)
    3、這是魔鬼的罪行。
    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牠從起初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牠心裡沒有真理。牠說謊是出於自己,因牠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約八44)
    盜賊來,無非要偷竊、殺害、毀壞;我來了,是要叫羊(或作“人”)得生命,並且得的更豐盛。(約十10)
    4、這是受咒詛的罪行。
    “暗中殺人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受賄賂害死無辜之人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申二十七24-25)
    “你如今趕逐我離開這地,以致不見你面;我必流離飄蕩在地上,凡遇見我的必殺我。”耶和華對他說:“凡殺該隱的必遭報七倍。”耶和華就給該隱立一個記號,免得人遇見他就殺他。(創四14-15)
    5、殺人的結局是下地獄。所以聖經禁止我們殺人。
    神啊!你必使惡人下入滅亡的坑;流人血行詭詐的人,必活不到半世,但我要倚靠你。(詩五十五23)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這是第二次的死。(啟二十一8)
    問107:我們不這樣殺人就夠了嗎?
    答:不。因為神禁止我們嫉妒、仇恨和惱怒時,就是吩咐我們愛人如己(太七12;太二十二39;羅十二10),向鄰舍表示忍耐、和睦、溫柔、慈悲和一切良善(太五5;路六36;羅十二10,18;加六1-2;弗四2;西三12;彼前三8),並盡我們的能力保護他不受傷害;甚至還要善待我們的仇敵(出二十三4-5;太五44-45;羅十二20)。
    神的命令首先是積極的:要愛。神在誡命中命令我們愛我們的鄰舍。因此在第六條誡命中,神也吩咐我們盡力向鄰舍行善。要作到這一點,必須要有一顆愛心。愛心是由忍耐,和平,溫柔和良善表現出來的。這些是基督徒的美德。
    一、就是吩咐我們愛人如己。
    必須對生命有熱愛之心。這尤其是指我們鄰舍的生命;也就是說,我們不要嫉妒他的生命,看到他活著且發達時,要為他感到喜樂。我們應該勤勉努力,保守他的生命,使用一切能夠有助於這個目的的事物。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十三10)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4)
    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十二37-40)
    二、向鄰舍表示忍耐、和睦、溫柔、慈悲和一切良善。
    1、必須對他人有寬容之心;
    也就是說,要把已經做的一切錯事都看得很輕,一定不要有報復的傾向。要忽略別人的過犯,就好像別人不曾做過那件錯事一樣,而要在愛中對他保持一種寧靜平和的心態。
    倘若這人與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彼此饒恕。(西三13)
    愛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林前十三4)
    恒常忍耐,可以勸動君王;柔和的舌頭,能折斷骨頭。(箴二十五15)
    不但如此,就是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忍耐生老練;老練生盼望。(羅五3-4)
    2、必須對和睦有尋求之心;
    也就是說,我們不要容忍我們的心對他人有任何不悅的情緒,竭力使別人的心中對我們也保持這樣的傾向。如果我們確實有尋求和睦之心,我們不會為別人對我們所做出的不禮貌行為感到冒犯,我們還會一如既往地對他友善。
    用和平彼此聯絡,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弗四3)
    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羅十二18)
    然而,我們一定不要通過遮蓋或損害真理和敬虔來達到和睦。
    所以你們要喜愛誠實與和平。(亞八19)
    3、必須對他人有溫柔之心。
    溫柔是指擁有寧靜平和的傾向,表現在能夠忍受委屈,始終保持柔和的傾向,饒恕過犯,就好像它根本不曾發生一樣,以善報惡。溫柔是一種極美的裝飾。
    只要以裡面存著長久溫柔、安靜的心為裝飾;這在神面前是極寶貴的。(彼前三3-4)
    這是一個能夠生發出其他許多美德的根本性的美德。所以主耶穌為我們作出了溫柔的榜樣,並命令我們要效法祂:
    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學我的樣式。(太十一29)
    4、必須對受苦之人有同情心。
    對於受苦之人,我們一定要有憐憫之心,可以說,與他們肩並肩共度難關。我們一定要樂於説明他們,根據自己的能力,施捨給他們飲食、衣物,他們生病時照顧他們,盡力挽救他們的生命。這是一種非常寶貴的心態。
    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太五7)
    眷顧貧窮的有福了,他遭難的日子,耶和華必搭救他。(詩四十一1)
    三、並盡我們的能力保護他不受傷害;甚至還要善待我們的仇敵。
    我們應有的善意要在行動中表現出來。不論何時何地,只要我們有能力,就必須善待我們的鄰舍,及我們的仇敵。我們必須用言行幫助他們,支援他們,好在所有根據神的律法對他們有好處的事情上助他們一臂之力。
    那些因為神的良善,受召説明那些有需要的遠鄰近舍的人,則活得快快樂樂。這就顯明了這條誡命所帶來的祝福。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出二十三4-5)
    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祂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五44-45)
    逼迫你們的,要給他們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詛。(羅十二14)
    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羅十二20-21)
    傳福音給鄰舍是對他最大的愛心。若不傳福音,我們便有禍了。所以要趕緊傳福音。
    彼得說:“金銀我都沒有,只把我所有的給你:我奉拿撒勒人耶穌基督的名,叫你起來行走!”(徒三6)
    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林前九16)
    親愛的弟兄姊妹!第六條誡命禁止我們殺人,還禁止我們有一切殺人的動機和傾向。神設立這誡命是保衛人類生命的,人類的生命太寶貴了。又因為生命是從神而來的,只有神自己有權柄取走人的生命。所以神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的方式非法的殺人。
    對照這條誡命我們在生活和生命中我們有殺人嗎?此誡命吩咐我們如何去遵守,就是愛人如己。對必須他人有友善之心。友善的反面是粗暴、無禮、傲慢、以尖刻抱怨的方式說話。該隱對亞伯是這樣做的,約瑟的兄長們是這樣對待約瑟的,拉班是這樣對待雅各的。相反,友善是仁愛之心的表現,在面容言語上都能看出來。
    然而主的僕人不可爭競,只要溫溫和和地待眾人。(提後二24)
    愛人不可虛假:惡要厭惡,善要親近。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羅十二9-10)
    願神的愛激勵我們,使我們愛人如己。
    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