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灯价格主动交代、自动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分析-清风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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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交代”“自动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差异表现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主动交代”是可以对违纪责任作从轻、减轻、免除处理的量纪情节,可贯穿于所有执纪案件的定性量纪全过程。“自首”是对刑事责任可以作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可贯穿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全过程瘦到死。“自动投案”是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建议的量刑情节杀死斯巴达,仅是职务犯罪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这一程序节点考量的因素我能歘。
    2、主体不同。首先克雅氏病,“主动交代”的投案主体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应急灯价格,所交代的是“自己的问题”,并不涉及党组织主动投案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虽然规定对于严重违纪的党组织予以改组或者解散的处理措施,但并未设定“主动交代”等可从轻减轻处罚的条款李蔚语。其次,“自首”的投案主体既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单位犯罪案件中中新力合,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再次,“自动投案”仅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考量因素,不涉及对单位犯罪的从宽处罚建议。但是,如果被调查人所涉嫌罪行属于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在认定“自动投案”时应注意:一是如果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思则凯,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二是如果是单位自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视为自首,但不属于监察法意义上的“自动投案”。
    3、“特殊自首”问题。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包括违纪党员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情形。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李富真,以“自首”论。即以上两种情形包含初核后主动交代或特殊自首。然而韩泰善,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关于“自动投案”的条文表述蝴蝶花吉他谱,是否涵盖特殊自首的内容?笔者认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从宽适用条件与刑法规定的自首、立功适用条件相比,更为宽泛张艺源视频,“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暗含了如实供述的内容,如果供述的是不同种罪行,在移送司法后则可能构成特殊自首,因此涵盖了特殊自首的内容。
    4、“投案节点”问题。“主动交代”的时间节点,一般限于初核前,初核后主动交代也限定于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自首”的投案时间节点较“主动交代”更为放宽。从一般自首的认定标准来看,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赵小臭,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疣必治,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从特殊自首的认定标准来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主动交代”与“自首”,虽均有鼓励违纪违法者改过自新等目的彭壮壮,但前者更加体现纪严于法的原则,要求党员对组织忠诚老实。
    5、“翻而又供”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党纪处分条例并未明确,违纪的党员自动交代后“推翻原来交代的”或者“翻而又供的”,能否认定为“主动交代”。“主动交代”的认定,不能仅作违纪审查起始时的节点考量汝南天气预报,还应综合违纪党员在违纪审查期间的整体表现。违纪党员“翻而又供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中洪都中医院,翻而后供的情形各异,有的违纪党员是真诚悔悟而再次交代;有的违纪党员是在证据攻势下退无可退而不再对抗;有的违纪党员是投机观望而犹犹豫豫地选择配合等,故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牛玉强对上述情形的处理结果也各有不同。有人认为,“翻而又供”的具体原因难以甄别,从争取违纪党员改过自新、配合审查的实际效果考量,应当认定为“主动交代”。有人认为,党纪处分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自动投案后“翻而又供”不能认定为“主动交代”古宇湖,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宜对“主动交代”作过于严苛的理解。也有人认为,党纪严于国法,对此不宜完全参照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笔者认为,党纪处分条例并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自动投案后“翻而又供”的仍可依规认定为“主动交代”,但根据从严治党的要求,对此类情形是否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违纪党员在证据攻势面前见负隅顽抗无效而再次供述,虽可认定为“主动交代”,但在考虑是否从轻时应极其慎重。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