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汽车报价为何公司反而要给赔偿金 【众诚HR】员工明明旷工5天-众诚人力资源

    为何公司反而要给赔偿金 【众诚HR】员工明明旷工5天-众诚人力资源

    员工旷工多少天企业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3天?5天?7天?15天?常有企业HR问,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就解雇合法吗?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是爬宠之家,员工明明旷工食霸天下,判罚赔偿的确实公司方,这个错,很多公司都在犯!赶紧自查简方达!!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日,王某到A公司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2017年5月5日早上8:30,王某写了5天的假条,即申请从2017年5月6日到2017年5月12日(5个工作日)的假期,并上交人事主管,随后在没有得到公司回复的前提下自行休假。A公司以王某旷工5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5月6日到2017年5月12日的5个工作日成功履行请假手续且有效,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A公司认2015年9月2日,王某到A公司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2017年5月5日早上8:30,王某写了5天的假条,即申请从2017年5月6日到2017年5月12日(5个工作日)的假期,并上交人事主管,随后在没有得到公司回复的前提下自行休假。A公司以王某旷工5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冰嬉。
    为此,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5月6日到2017年5月12日的5个工作日成功履行请假手续且有效,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为,王某于2015年到A公司工作,已经是公司的老职工,王某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该是熟知的,他的旷工行为是故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不应支持陈宝根。
    但公司并未举证王某知晓规章制度及公司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瑠川リナ。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668元。
    案例有两个争议点——

    1、职工王某向公司递交假条后,请假是否有效?
    请假是否成立,包括两个要件:
    第一,牛玉强职工提出请假申请;
    第二,用人公司批复。
    本案中,王某只是向公司人事主管部门递交请假条,但未得到公司的批复。因此,王某未履行完整的请假手续,假期不能成立。在假期未生效的情况下,王某擅自离岗5天。事实上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
    而且,请假手续的制定及履行、审批,属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企业有权利与义务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企业及员工进行管理。因此,王某要求确认2017年5月6日到2017年5月12日的5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且有效的仲裁请求,不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2、既然王某旷工成立,公司为何还需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认为,王某是老职工东坡肉石,应该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知晓超能废物,为此向仲裁庭出示了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职工连续旷工达5日(包括5日)以上的木鱼馄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傅瑾,A公司认为,依据该规章制度,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用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想生效,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内容必须合法;
    第二,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三,必须公示或告知每位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认为王某知晓其规章制度,却未向仲裁庭出示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相关证据,因此,用人单位依据该尚未生效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不利后果。
    HR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可是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哦!
    讲几个关键要点——

    什么样算旷工行为:
    通常是指无正当理由缺勤行为,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时到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的。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这就回答了员工旷工多少天企业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3天?5天?7天?15天?主要还是看规章制度里是否写明标准以及经过合法程序公示!
    没有规章制度的怎么处理

    如果公司无任何规定,但员工确实存在连续旷工行为,可以解雇吗?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要看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了。比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411号判决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劳动者,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其应当忠实履行勤勉的义务,该义务毋须用人单位专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被上诉人杨某无故缺勤四天,已严重违背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所以,即使公司没有向其告知《员工守则》的内容,也不妨碍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合法性。”
    当然,如果裁判者以企业无规章制度规定为由不支持企业,也不能说有问题。如果你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自求多福吧。
    来源:人力资源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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